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园**巷**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庄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粤DNN****号牌小汽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桥路段时,被汕头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委托书及相关辨认附卷;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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