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2021983********,汉族,大学文化,宁波**集团公司员工,住本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1年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浙B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街道**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被告人庄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99mg/100m,后经血样检测,被告人庄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25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某持有的驾驶执照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记21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
被告人庄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勇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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