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782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乡**村**屯。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21时,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Q****8)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某某镇某某KTV,后其因个人纠纷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8mg/100ml。
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同时具有自首、前科、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及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官佳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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