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82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苏AB****号小轿车上道路行驶。庄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道文教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庄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3.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尚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庭**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5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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