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住日照市岚山区****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醉酒驾驶鲁B1****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太公岛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公岛二路与学苑路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庄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6mg/100ml。 

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技术协助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璇    

                                  2020921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岚山区**镇**村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