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庄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6********,汉族,大专文化,暂住张家港市**镇**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年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张家港市港丰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新镇迎丰路交叉路口时,因忽视安全,驾驶二轮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该车前部与沿港丰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李某甲(男,殁年54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相撞,造成庄某某、李某甲跌倒受伤,二车损坏。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庄某某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作出赔偿,取得谅解。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警大队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

6.路面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霞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