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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住汉川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驾驶鄂A7****号小型普通客车,经106年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田二河镇农业银行门前路段与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鄂A7****号小车受损,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甲经汉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川公交认字(2020)第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庄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2.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证明、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尹某某、鲁某某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6.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盛雄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汉川市**镇**路**号,电话07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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