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0********,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街**场**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悬挂牌号为黑M****3的红色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伦市南四路盛世花园小区附近时,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机体在外力作用下,头面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造成脑挫裂伤、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水肿、颅骨骨折致重度颅脑损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脑炎等,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庄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海伦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等;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海伦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0年9月 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