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实业公司**职务,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家园**栋**单元**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实业公司屯昌县**镇**有限公司**职务,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街道**居委**路**号,捕前住海南省定安县**镇**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庄文武,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龙敏,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实业公司屯昌县**有限公司**职务,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巷**号,捕前住海南**实业公司屯昌县**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培清,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实业公司**厂**职务,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捕前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伟家,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实业公司**厂**职务,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街道**大道**号**幢**房,捕前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由民,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实业公司**厂**职务,出生地海南省海口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捕前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孙薇,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建悦,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实业公司定安县**镇**有限公司**职务,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捕前住海南省定安县**镇**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道广,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实业公司定安县**镇**有限公司**职务,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世更,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实业公司定安县**镇**公司**职务,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南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实业公司**厂**职务,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巷,捕前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钟某、曹龙敏、谢培清、许伟家、田由民、林建悦、陈道广、钟世更、蔡南勇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5年10月1日、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5年11月13日至12月13日、自2016年1月11日至2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自2016年1月9日至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接到其妹夫陈某某(**木材厂人员)的电话得知陈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镇因生意竞争被文昌市**镇**木材厂的人殴打一事(经鉴定为轻微伤),便与庄某某(另案处理)开车从海口市赶往该镇。在此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先后打电话给被告人钟某、曹龙敏、谢培清等人告知陈某某被**木材厂的人殴打一事,并叫钟某、曹龙敏、谢培清多带些人过去文昌去找**木材厂的经理李某甲实施报复。随后,被告人钟某在定安县**镇**有限公司木材厂召集被告人林建悦、陈道广、钟世更和卢某某等人,并告知林建悦、陈道广、钟世更有老板被人殴打,要去报复对方,同时叫林建悦、陈道广、钟世更等人拿钢管去。被告人林建悦、陈道广、钟世更等人找了约十根钢管放在车牌号为琼C6****的长城皮卡车后车箱,接着钟世更驾驶该车载林建悦、陈道广及三名工人,被告人钟某驾驶车牌号为琼C3****的黑色丰田越野车载卢某某、“妚某某”、“处某某”、“高某某”等人从定安县赶往文昌市。被告人曹龙敏在屯昌县**有限公司木材厂驾驶车牌号为琼AT****的长城皮卡车载一名绰号“旺某某”的男子(具体姓名不详)从屯昌县赶往文昌市。被告人谢培清在**木材厂召集工人,由谢培清驾驶车牌号为琼AP****的长城皮卡车载被告人蔡南勇、田由民和“阿某某”、“木某某”(二人均姓名不详),由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琼AA****的浅黄色丰田霸道越野车载被告人许伟家和“燕某某”(具体姓名不详)以及一名男子从洋浦赶往文昌市。当天1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与李某甲通电话,双方就如何解决陈某某被打一事发生激烈的口头争执,庄某某对李某甲说:“你要胆大就在厂里等,你今天不处理,我今天就过去要你的命。”当天14时左右,被告人庄某某、钟某、曹龙敏、许伟家、林建悦、陈道广、钟世更与同伙庄某某、卢某某等人到达文昌市**镇**木材厂,庄某某与李某甲多次通话发生争吵,庄某某对李某甲说:“你在厂等着,我马上就到。”随后,在被告人庄某某的许可授意下,庄某某准备了钢管、砍刀等工具分发给在场人员,预谋带人去**木材厂实施报复。同时,庄某某等人还准备了红布条发给在场人员绑在手臂上,以便打架时区分自己人。当天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钟某、曹龙敏、许伟家、林建悦、陈道广、钟世更与同伙卢某某、庄某某等四、五十人统一手绑红布条,携带钢管、砍刀等工具,共驾驶十几辆汽车共同前往**镇**木材厂,被告人谢培清开车载蔡南勇、田由民等人到达**镇后与同伙车辆相遇,有同伙给谢培清车上人分发红布条后,谢培清便开车跟随车队一起前往**镇**木材厂。当天15时,被告人的车队到达**木材厂门口附近,事先将车辆调头停在**木材厂门口的公路两侧,接着,被告人钟某、曹龙敏、谢培清、许伟家、田由民、林建悦、陈道广、钟世更、蔡南勇与同伙卢某某、庄某某等四、五十人下车后持钢管、砍刀等工具冲向**木材厂,持砍刀、钢管等工具追打该厂的人员,将该厂员工李某乙和到该厂找李某甲喝茶准备离开的潘某某当场砍倒在该厂门口的公路上,将该厂员工沈某某当场砍倒在该厂门口处,钟某、曹龙敏与同伙庄某某等人还持钢管等工具冲进该厂打砸了停放在该厂的六辆汽车以及办公楼的门窗。之后,被告人和同伙开车逃离现场。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脑挫裂伤、颅内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肱骨开放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第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沈某某右肱骨远端骨折、右股骨远端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左侧外踝骨折,以上骨折愈合良好,沈某某两处以上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头部所受损伤致左顶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不伴有脑神经症状和体征评定为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不伴有脑神经症状和体征评定为轻伤二级;右小腿所受损伤致胫腓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六辆汽车以及窗户玻璃和防盗网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98329元。
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钟某、曹龙敏、谢培清到文昌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健康检查笔录、常住人口信息、通话清单、委托书、疾病证明、报告单、办案说明;
2.证人李某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潘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庄某某、钟某、曹龙敏、谢培清、许伟家、田由民、林建悦、陈道广、钟世更、蔡南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卡口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纠集、指使被告人钟某、曹龙敏、谢培清、许伟家、田由民、林建悦、陈道广、钟世更、蔡南勇到他人经营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8329 元,情节严重,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林花
附:
1.被告人庄某某、钟某、曹龙敏、谢培清、许伟家、田由民、林建悦、蔡南勇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陈道广、钟世更现被取保候审在家,陈道广联系电话:1828936****,钟世更联系电话:1560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十四张、手机二部;
3.扣押的琼AT****黑色长城牌皮卡车、琼AP****黑色长城皮卡车现保存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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