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局**委**街**号。2017年12月13日,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17日,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郭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胡同内,盗窃事主臧某某(男,29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陵牌黑色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L****)。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后二人又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胡同内,盗窃事主杨某某(男,32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劲力牌黑色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30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庄某某、郭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报告、110接处警记录、照片、机动车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臧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附:
1.被告人庄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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