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澳门身份证件号码1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无,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8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房**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小区**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路**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08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8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街**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王某甲、尹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6日、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将青岛**有限公司被他人网络诈骗的部分钱款人民币27.9万元,收存至被告人李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迅速散存于马某某等14人的张家口商业银行帐户内。随后,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在广西柳州市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取现,将钱款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出所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办案说明、宾馆入住及出行记录查询、尹某某工商银行卡明细等;
2.辨认笔录:被告人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法某某、王某乙、崔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王某甲、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银行帐户,王某甲纠集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协助他人收存、取现、转移犯罪所得,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英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骗资金流水图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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