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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王某某等侵犯著作权、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区**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永安市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永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村镇旧铺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永安市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永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永安市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永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2********,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施恩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9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施某某、黄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黄某某、施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著作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将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并由福建省新华书店独家经销的《幼儿活动操作手册》丛书(一套7册) 交由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盗印,其中被告人曾某某又将部分图书交付给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复制印刷,印刷完毕后被告人庄某某以“三明**幼儿教育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低价将该盗版《幼儿活动操作材料》销售给福建省三明市、泉州市等地多家私立幼儿园。其中:

1、2016年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庄某某将《幼儿活动操作材料》正版书籍作为印刷样本提供给被告人王某某,以8元1套(册)至8.5元1套(册)的不等价格委托被告人王某某进行非法印刷。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庄某某的委托,非法印刷《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大班上册和下册、中班上册和下册、小班上册和下册书籍共计 138000套(册),交由被告人庄某某进行销售。

2、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将《幼儿活动操作材料》的电子扫描样本提供给被告人曾某某,并以每套(每套7本图书)8元的价格委托曾某某进行非法印刷。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接受被告人庄某某的委托,并分别委托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等人进行非法印刷。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在明知印刷出版物需要相关版权授权委托手续而被告人曾某某未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接受被告人曾某某的委托,并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印刷《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印刷《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共计31.4万本;被告人施某某非法印刷《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共计12万本。

2019年1月16日,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晋江市**村**区**号抓获被告人庄某某、曾某某,并在福建省晋江市**村**号现场查扣《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大班下册40140套(每套7本),中班下册41640套 (每套7本)。所扣押的《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大班下册40140套,中班下册41640套均系被告人黄某某、施某某等人非法印刷的。经福建人民出版社和福建省版权局鉴定,从被告人庄某某处查扣的《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大班下册40140套 (册)、中班下册41640套(册)均为盗版书籍。

被告人庄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在泉州市晋江市**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在泉州市晋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在泉州市丰泽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在泉州市鲤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在泉州市晋江市交警大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盗版图书;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庄某某、王某某、曾某某、黄某某、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幼儿活动操作材料》盗版书鉴定情况说明、福建省版权局关于对《幼儿活动操作材料》涉案书籍著作权认定意见的函;6.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7.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伪造公司印章

被告人庄某某在销售盗版《幼儿活动操作材料》书籍的过程中,因部分购买单位需要提供盖有公司印章的票据,被告人庄某某于2017年2、3月间在晋江市汽车站以12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了 “福州**图书有限公司”、“厦门**幼儿图书文化公司”、“三明**幼儿教育有限公司”三枚公司印章,并将该三枚伪造的印章用于盗版图书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福州**图书有限公司”、“厦门**幼儿图书文化公司”、“三明**幼儿教育有限公司”三枚公司印章;2.证人肖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黄某某、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王某某、曾某某、黄某某、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王某某、曾某某、黄某某、施某某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奕炫

检察员:陈安云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施某某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十二册。

3.涉案盗版图书、伪造的公司印章三枚由永安市公安局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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