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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7〕60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8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村**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8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20日、2016年12月5日将本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3日补充侦查终结。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初,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庄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福安市蓝贝特商贸有限公司”资料信息,以该公司名义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一个名为“微转动力”的微信公众号,并建立微信群,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相关商品链接广告即可获报酬为由,诱导大量人员加入该微信公众号平台。

同月中旬,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开始凭借“微转动力”微信公众号平台,以收取会员加盟费的形式骗取钱款: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注册一个名为“原来美旗舰店”的微商店,并将该微商店中的商品链接发布至“微转动力”微信公众号平台,宣称缴纳220元、440元、880元、1320元不等会员加盟费加入“微转动力”微信平台后,每天完成10条微商店商品链接广告推广即可按对应标准分别获得20元、40元、80元、120元不等报酬,另宣称老会员介绍一名新会员加入亦可获得60元报酬。被告人庄某某具体负责该微信公众号的维护、更新以及会员任务编辑等,被告人吴某某负责财务以及微信群主的招聘、管理等,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该配套微商店运营,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客服等事项。被告人吴某某还负责购买了多个手机卡号,申请注册了14个微信号并绑定相关银行卡账户,用于收取交纳的会员加盟费和运营开资的支付。

3月11日,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决定断停“微转动力”微信公众号平台运作,由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销毁了“微转动力”微信公众号信息资料,解散了相关微信群。期间,“微转动力”微信公众号已建立微信群100多个,吸纳彭某某、田某某等4万余人加入,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共骗得会员加盟费共计人民币76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涉案的银行卡的银行交易明细、蓝贝特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罗海华等人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田某某、郭某某、程某某、冯昌蓉等人证言;

5、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6、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8、福安市公安局在庄某某等人办公场所等地查获的硬盘8块的恢复数据光盘一张、福安市公安局向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光盘说明光碟二张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7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十一册共计1488页,检察材料壹册31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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