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未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现住灵璧县**花园街。被告人庄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庄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许,在灵璧县开发区莱迪购物街,刘某乙(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庄某甲、刘某甲及闫某某、曹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庄某乙、田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无故殴打刘某丙、张某某,致使刘某丙、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丙、张某某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庄某甲、刘某甲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丙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经灵璧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电话传唤主动接受讯问。被告人庄某甲于2019年9月17日经灵璧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电话传唤主动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刘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凯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庄某甲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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