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庄某,曾用名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区,住曲靖市**区**街道**幢**楼**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经曲靖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庄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区**街道**县**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庄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9.84mg/100ml。被告人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庄某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晶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现居家中,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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