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庄木淑,曾用名庄木惜,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58********,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于2020年1月2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木惜(庄木淑)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5月28日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木淑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21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庄木淑在其位于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的住宅内,先后两次将1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获取购毒款现金共计人民币600元。
2、被告人庄木淑于2019年4月7日、4月12日收取庄某某毒资微信转账人民币100元、200元,在其位于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的住宅内,先后两次将1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庄某某(另案处理)。
3、被告人庄木淑于2019年12月21日、12月29日收取蔡某某毒资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500元,在其位于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的住宅内,先后两次将约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吸毒人员蔡某某在12月29日向被告人庄木淑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庄木淑容留其在家中客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庄木淑在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处被陆丰市公安局抓获,现场在庄木淑卧室查获用于贩卖的疑似毒品冰毒15小包(净重共计7.7克)。经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15小包疑似毒品,其中14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4克。
综上,被告人庄木淑共贩卖毒品11.4克。
5、2019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庄木淑在其位于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的住宅内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庄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其中,2019年10月底、同年11月上旬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两次;2019年4月4日、同年4月7日、同年4月12日容留庄某某吸食毒品三次;2019年12月29日容留蔡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如下:
事实证据:1、书证;2、查获的冰毒14小包;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量刑情节:1、被告人庄木淑到案后不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拒不坦白交代犯罪事实;2、被告人庄木淑不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木淑无视国家法律,竟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庄木淑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5 册,光盘 2 张,《量刑建议书》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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