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洪克文(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在玉某市坎门街道等地接受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并报给上家赚取返点约1万元,其中接受下家郏某甲投注约5万元、郏某乙和许某某夫妇约3万元、曾某某和李某某夫妇约22万元、陈某某约15万元、梁某甲约0.1万元、朱某某约14万元、黄某某约2万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庄某某在本市坎门街道海港社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银行明细;
2.证人潘某某、梁某乙、郏某甲、郏某乙、许某某、曾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梁某甲、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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