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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敲诈勒索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庄某某,曾用名:庄斯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内蒙古莫旗**村,2000年9月29日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2月10日因犯有敲诈勒索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呼伦贝尔公安局农垦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呼伦贝尔公安局农垦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20年6月9日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系被害人的妻侄。1998年至2000年期间,庄某某在罗某甲家生活,给罗某甲种地。罗某甲与莫旗**村村民于某某因土地发生纠纷,于某某妻子在阻拦庄某某种地的时候将庄某某用刀划伤,庄某某到村里诊所(系于某某的两姨弟弟家)包扎,又与于某某妻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打斗中庄某某将于某某两姨弟弟用刀捅伤致死。此案经莫旗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9月29日庄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8年庄某某刑满释放,后认为自己因罗某甲的事进了监狱,最好的青春都浪费在监狱内,遂向罗某甲要金钱补偿。2009年6月12日,庄某某与罗某甲及其妻子庄某甲达成协议:“庄某甲给付庄某某10万元,此款先给付2万元,剩余8万元等到庄某某结婚时再付清”。签协议时庄某甲给付庄某某2万元。2010年,罗某甲又给庄某某2万元。2014年春天,庄某某又来到**村找罗某甲要20万元,罗某甲没有答应,庄某某回了江苏老家。庄某甲与其女儿罗某乙到庄某某江苏老家找其协商,并于2014年5月31日又与庄某某达成了协议,内容为“庄某甲付给庄某某人民币15万元,从此庄某甲与庄某某双方两清,调解结束后,庄某某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庄某甲无理取闹,敲诈勒索钱财,此协议生效后,之前协议已失效,庄某甲欠庄某某6万元欠条作废”。同日,庄某甲给庄某某1万元,剩余14万元于2014年6月5日给付完毕。2015年6月,庄某某觉得罗某甲之前给的钱给少了,再次来到**村向罗某甲要100万元,罗某甲表示拒绝。2015年6月11日,罗某甲的儿媳妇患病,全家人到齐齐哈尔为儿媳治病不在家。2015年6月13日、2015年6月15日庄某某分两次将罗某甲家中物品砸坏,同时给罗某甲、罗某乙发恐吓信息、打恐吓电话,威胁罗某甲不给100万元就要让罗某甲知道什么叫害怕和恐惧。罗某甲于2015年6月15日报案。此案经莫旗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12月10日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9年庄某某刑满释放后于2020年1月8日来到被害人罗某甲所在的莫旗**农场找其索要钱款,罗某甲请求庄某某放过自己及家人,罗某甲找到**村**吴某某做见证人,经与庄某某协商并求情后给了庄某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庄某某拿到钱款后离开莫旗前往江苏过年。2020年2月12日,庄某某再次回到莫旗**农场。因新冠疫情原因,庄某某被隔离14天后于2020年2月27日来到**农场**委罗某甲家,继续向罗某甲索要钱款,出于对庄某某的惧怕罗某甲无奈将其安排在自家饭店二楼住宿。庄某某在罗某甲家饭店居住期间,罗某甲及其家人因惧怕庄某某做出威胁其人身安全的行为不敢驱赶庄某某离开,期间罗某甲女儿罗某乙因害怕庄某某做出过激行为带着女儿邵某某搬离罗某甲家。为安抚庄某某让其离开,2020年3月11日,罗某甲找来**村**吴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等人作为见证人与庄某某协商,庄某某再次向罗某甲索要钱款100万,因罗某甲承诺向庄某某给付钱款1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2020年3月12日,庄某某再次向罗某甲索要钱款,数额升至100万元,被罗某甲拒绝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庄某某再次出言威胁。2020年3月12日罗某甲家人报警,2020年3月14日庄某某经传唤到案。经鉴定:庄某某非精神病态作案;作案时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庄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及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款,得款数额较大,索要巨大数额未实际得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岩

检察官助理:郭志勇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十张。

3.随案移送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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