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7********,汉族,初中,无业,住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03月0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至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电视塔西侧六顺家具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涉案被盗电动价值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8月4日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至泗阳县众兴镇文城农贸市场西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6607.5元。
3.2019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至泗阳县众兴镇世纪华庭小区北门西侧木子图文店铺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双枪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涉案被盗电动价值2500 元。
4.2019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至泗阳县**镇**菜场北大门**冷冻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7497元。
5.2019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至泗阳县众兴镇名流新天地小区南门美的专卖店门口停车位上,盗窃张某某的忠平牌电动三轮车辆。经鉴定,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109元。
6.2019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至泗阳县世纪华庭小区南门的雪成放心粮店门市门前,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686元。
7.2019年9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至泗阳县**镇**菜场北门东侧**冷冻门市前,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金踏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7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提取)的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雨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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