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201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途经佛山市高某某**镇**工业区**纸箱包装厂南侧冼某某的租住屋时,发现该屋门没有上锁,庄某某推门入屋,在屋里的一个包内盗走现金300元。破案后,赃款已缴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冼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6. 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术华
2020年7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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