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广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4********,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受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零时51分许,居住在洛南县城**住宅小区9号楼2单元1701室的被告人广某某,以其楼下1601室住户洪某某打扰其休息为由,手持菜刀叫开洪某某家门,被告人广某某用菜刀在洪某某头部、臂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洪某某受伤倒地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洪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广某某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广某某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在受害人洪某某住院期间,被告人广某某支付洪某某医药费20000元。
2020年12月21日,经我院调解,被告人广某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40000元,受害人洪某某对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作案用菜刀一把;2.书证:洛南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洛南县医院“120”接诊电话记录、诊断证明、受害人“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某某乙、赵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公安机关犯罪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广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八条三款、六十七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检察官助理:牛敏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卷二册;
2.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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