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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广某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355号

被告人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广某某在惠阳区**街道办**村**百货门口,与温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相互打斗,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广某某用牙将温某某的鼻子、右耳咬伤,经鉴定,温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当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广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石平

2018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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