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246号
被告单位广德县**矿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6********(**),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吴方,男,55岁,广德县常莹矿产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广德县**矿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德市**镇**村**庄**号,住广德市**镇**小区**-**-**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广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德县**矿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单位广德**矿产有限公司为了降低公司的萤石中碳酸钙的含量,在明知邹某某(已起诉)等人出售的萤石矿砂系从广德市邱村镇祥凌村狮子口山上非法采矿所得,仍由被告人张某某决定收购邹某某等人出售的萤石矿砂约八千余吨,矿产品价值人民币711515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3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账册、银行交易明细、入库单等书证;
2邹某某、吕某某、舒某某、吴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德县**矿产有限公司明知是非法采矿的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直接负责公司的收购事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并退赃,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广德县常莹矿产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代印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广德市**镇**小区**-**-**。
2.案卷材料一册和证据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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