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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单位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商务中心**室(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栋**),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公司职工。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071988********,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座**房。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鑫,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再次收案。被告单位、被告人朱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系被告单位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单位名义,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出资购买原料、商标标签、包装及租赁厂房,安排“**”公司员工温某某、宗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灌装、贴标等方式生产假冒“gelish”牌甲油胶,并由“**”公司业务员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均另案处理)及货运代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向包括本市新吴区在内的国内外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假冒“gelish”牌甲油胶65614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63465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公司住所地和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路**号**楼加工窝点,扣押“gelish”牌甲油胶、标贴、包装盒、封口机等物品,其中未销售的“gelish”牌甲油胶货值金额计人民币53266 元。

经**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扣押的“gelish”牌甲油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物证涉案“gelish”牌甲油胶、“gelish”包装盒、标贴等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授权声明、真伪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销售记录、送货单、网上店铺截图等书证;

3.证人陶某某、刘某甲、余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温某某、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涉案人员温某某的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网上销售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单位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广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增民

检察官助理:尹艳容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座**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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