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广东**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29号

被告单位广东省**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414********,2009年7月7日成立,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某某商住楼**栋**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5********,系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县**镇**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86********,汉族,广东省梅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系广东**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梅州市丰顺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因涉嫌行贿罪,于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丰顺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向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层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商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30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3月11日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单位广东**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李某某送给时任蕉岭县**局**,蕉岭县委**的同案人温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合计8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为使被告单位广东**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蕉岭县**所安防系统采购项目,找到时任蕉岭县**局**的同案人温某某,请求温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帮助。因广东**有限公司不具备蕉岭县**所安防系统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级别,经与**有限公司合意,约定由**有限公司代为参加招投标,由广东**有限公司实际负责该项目的施工。2016年6月1日,在温某某的帮助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取得蕉岭县**安防系统采购项目,后**有限公司分多次将该项目转包给广东**有限公司承建。为感谢温某某的关照,被告人李某某代表广东**有限公司分2次送给温某某人民币共计60万元。

1.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代表广东**有限公司在梅州市梅江区**俱乐部停车场,送给同案人温某某人民币20万元。

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代表广东**有限公司在梅州市梅县区**家具城门口,送给同案人温某某人民币40万元。

(二)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使广东**有限公司成功承揽蕉岭县**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项目,找到时任蕉岭县委**的同案人温某某请求给予关照。经温某某向时任蕉岭县**的罗某某打招呼,2017年7月24日广东**科技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蕉岭县**作为业主单位的蕉岭县**信息平台建设项目。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代表广东**有限公司在梅州市嘉应大学送给温某某人民币20万元以示感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单位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材料,同案人温某某的任职材料,蕉岭县**安防系统采购项目、蕉岭县**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材料、采购合同、发票、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蕉岭县**局党委会记录等;

3.证人黄某某、罗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案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省**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广东**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斐

2019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 案卷十一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