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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幸某甲、幸某乙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04号

被告幸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031983********,大专文化程度,汉族,无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幸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1121989********,大专文化程度,汉族,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号(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幸某甲、幸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幸某甲与幸某乙及其丈夫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之后幸某甲、幸某乙在“默往”APP上建立了赌博群供参赌人员进行交流和赌资结算,制定了赌博规则,另在熊猫四川麻将APP上建立“精英十手手清”俱乐部给参赌人员开设房间进行赌博。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幸某甲、幸某乙等人开设赌场后,先后将100余人拉入该赌博群参与赌博,幸某甲、幸某乙等人每局从赌客处抽头渔利,共计抽头91960元,除去购买熊猫四川麻将APP房卡开支9000元,净获利82960元,由二方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幸某甲于2020年4月15日在大渡口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幸某乙于2020年4月15日在渝北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向某某、雷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幸某甲、幸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光盘、手机截图;

5.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幸某甲、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幸某甲、幸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幸某甲、幸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幸某甲、幸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幸某甲、幸某乙开设赌场获利系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幸某甲、幸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天庆

检察官助理:彭建军

2020  30

附:1.被告人幸某甲(联系电话1350833****)、幸某乙(联系电话1330838****)被监视居住;

2.案卷2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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