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幸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8********,汉族,高中文化,原**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幸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幸某某利用担任**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和采购**的职务之便,采取多采购供应商产品及提前安排支付货款方式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微信转款,合计人民币69997.63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电子有限公司**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次,向幸某某转款人民币17549.52元。
2、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2次,向幸某某转款人民币15688元。
3、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电子有限公司**贺某某通过微信转账9次,向幸某某转款人民币26002元。
4、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次,向幸某某转款人民币1446.88元。
5、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8次,向幸某某转款人民币9281.23元。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幸某某退还全部赃款人民币6999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幸某某的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履历表、劳动合同、任职情况、采购订单、付款凭证、微信截图、转账交易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贺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幸某某利用担任**电子(黄石)有限公司**部**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敏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77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