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捕前暂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幸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幸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幸某某邀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商议到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布东立交现浇箱梁工地盗窃钢筋一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约被告人李某某一同参与。期间张某某驾驶自家号牌为云095****拖拉机,载张某甲、李某某,幸某某自行驾车前往该工地,四被告人到达现场后盗窃工地上的钢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被害方发现未得逞。经鉴定:被盗的32mm大螺纹钢筋重1230千克,12mm小螺纹钢筋重600千克。上述被盗钢筋案发时市场价格为9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钢筋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幸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幸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幸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幸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幸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幸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幸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该案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宏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幸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98726****);
2.随案移送公安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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