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幸某某在自己租住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栋**的房间内准备了冰毒和吸毒工具,吸毒人员王某某到该处以烫吸的方式与幸某某一同吸食了冰毒,同日19时许,宋某某又来到该处吸食了冰毒,3月27日13时许,吸毒人员陶某某也来到幸某某住处,同三人轮流吸食了冰毒。
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路**栋**将被告人幸某某及吸毒人员王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该处查获了吸毒工具冰壶尔两个,冰毒疑似物三袋(净重共计3.2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尿液检测,幸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陶某某等四人尿液样本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三包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幸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陶某某、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幸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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