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年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8时许,被告人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D*****号轿车从芗城区“**小区”出发,途径元光南路、新华路、延安北路等路段, 后在芗城区**路“**KTV”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抓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年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年某某拘役2个月至3个月,缓刑3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