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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年某某交通肇事案)_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年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住确山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9时52分左右,被告人年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快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局西路口西19.2米处时,与横过公路未成年人张某甲、张某乙、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甲、张某乙、姬某某受伤、张某甲、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确山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被告人年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现场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政治面貌证明;

3、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

4、证人熊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年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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