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和煦**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释放,同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年某某驾驶无号牌韩田牌电动自行车,沿本市延安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汉明街路口南侧时,所驾车辆左侧前部与沿延安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汉明街路口遇绿灯进入路口左驾方向绕行其他车辆后,右驾方向驶入延安路西侧非机动车道、被害人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蒋某甲摔倒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蒋某甲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6月5日死亡。

    2020年06月12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7月9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年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蒋某甲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年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亲属与死者蒋某甲的近亲属达成,分期赔付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死者蒋某甲的近亲属表示对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入所健康体检表、查获经过、警情详情表,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材料、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勘验材料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案例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处理(领取车辆)通知书、送达回执,病历、死亡记录、人口信息、证明、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申请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鉴定聘请书,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已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