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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平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200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刘某甲(另案处理)在网上购买了一个“明星”QQ群,并在群里发布虚假的充值返利消息。2月25日,被害人王某某(女,15周岁)进入该QQ群,并通过微信支付充值500元。后刘某甲以需要扫码虚拟支付激活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888元、9999元。刘某甲在骗得上述钱款后,让王某某通过QQ和被告人平某某联系。2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平某某在QQ上冒充返利客服,以扫二维码激活返利、退款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111978元。

另查明,被告人平某某于案发后退交违法所得123600元至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说明及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明细和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平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敏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平某某(联系电话:1760345****)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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