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办**村**号。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6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1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11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平某某到河南省荥阳市**办**村**号被害人周某某家,溜门入户,将其家中院子内桌子上的华为牌荣耀畅玩移动版手机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牌荣耀畅玩移动版手机价值9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茹
王瀚飞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平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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