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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平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6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义马市**村**排**号。因盗窃于2008年10月16日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3月19日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平某某窜至义马**煤场,将临时房内的一个黑色啄木鸟牌公文包盗走,内有一个棕色钱包、现金500元、两张银行卡等物品。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平某某窜至义马市**公司的豫制板厂院里,自带作案工具,将预制板厂配电室和集装箱工房连接处的三芯的40米铜芯电缆盗走,后将电缆剥掉,将铜线卖掉,得赃款60元。

    2019年6月的一天,平某某窜至义马市**公司的豫制板厂院里,自带作案工具,将院内泵房处水泵上的30米电缆盗走,后将电缆拿到厂附近将电缆外皮烧掉并卖掉,得赃款30元。

 2019年6月19日12点左右,平某某窜至义马市**公司的豫制板厂院里,自带作案工具,准备截断在院内集装箱工房里面设备上连接的16平方三芯铜芯电缆时,被场内门卫工作人员发现,平某某和门卫发生争执撕拉,后平某某挣脱逃离现场,平某某将作案用的工具及背包等物遗留现场。

被告人平某某所盗取电缆共计123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钳子等;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3.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平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松丽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规范现住于河南省义马市**村**排**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作案工具:螺丝刀、钳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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