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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平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97********,藏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拉萨市城关区**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平某某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本市**路**号**公寓**栋**号房间内,趁无人之机,从房间床头柜抽屉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400余元现金和一包中华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盗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被害人联系单1份、证据目录1份、一证通1本。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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