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宾阳县公安森林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案件材料已审结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其种植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吴村村委会山场的速生桉林木。经广西南宁振宁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到滥伐林木现场鉴定,滥伐林木地点位于宾阳县宾州镇吴村村委4林班18-1小班,采伐树种系巨尾桉,采伐面积0.64公顷,采伐蓄积量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林木采伐现场勘查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衍威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联系电话1777662****;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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