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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平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0********,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被告人平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关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19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25日上午11时,被害人侯某某在本区朝阳菜市场内因卖菜琐事与同为摊贩的贺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贺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其丈夫和其子被告人平某某;被告人平某某及贺某某丈夫得知此事后从家中赶到事发现场再次与侯某某发生厮打,后双方被拉开。在侯某某收拾摊位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平某某持刀从被害人侯某某背后捅伤其后臀部,致使被害人侯某某坐骨神经与梨状肌下缘完全断裂。经淮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侯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敏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平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叁卷。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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