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11959********,藏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藏热路**小区**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平某某在本市扎基路“民族饭店”饮酒后驾驶藏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扎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区院内,在**小区**区**排**单元门前路段将被害人玖某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藏AJ****号小型普通客车剐蹭,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平某某继续驾驶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当行驶至**排**单元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川E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后又与被害人向某某(乘车人次某某、洛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乘车人洛某甲轻微受伤。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平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335.50mg/100ml.经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东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认定为:被告人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玖某某、吴某某、向某某、次某某、洛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实本案被告人平某某、被害人玖某某、吴某某、向某某、次某某、证人扎某某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洛某甲系9周岁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为洛某乙;被告人平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其所驾驶车辆藏A8****号所有人为被告人平某某本人,被撞车辆藏AJ****号机动车所有人为群某某,系被害人玖某某的父亲,被撞车辆川EA****号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为吴某某。民警于2019年11月24日23时01分、13分分别对被告人平某某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5mg/100ml、228mg/100ml。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东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事故认定为被告人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向某某、次某某、洛某甲、吴某某、玖某某无责任;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被告人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人平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次某某、洛某甲的监护人洛某乙、吴某某、玖某某签订赔偿协议书,并已得到5名被害人的谅解);2、证人证言(证实证人扎某某与被告人平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18时在本市扎基路民族饭店一起饮酒的事实,被告人平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为藏A8****号白色丰田越野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玖某某、吴某某证实2019年11月24日21时左右,自己的车停在楼下被撞,致使车辆受损。被害人向某某、次某某证实2019年11月24日21时30分左右,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红色车辆相撞后,又朝被害人向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方向撞过来,将驾驶人向某某、乘车人次某某、洛某甲撞倒在地);4、鉴定意见(证实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平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335.50mg/100ml.)5、勘查、指认等笔录(证实藏A8****号机动车受损部位是与藏AJ****号、川EA****号小型普通客车、欧派牌两轮电动车接触所形成;被告人平某某对饮酒地点及饮酒种类指认,其饮酒地点为本市扎基路民族饭店一楼餐厅、饮酒种类为解百纳长城干红葡萄酒);6、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讯问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被告人平某某在医院抽取血液样本过程中侦查人员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平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振
高 璇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现住拉萨市**小区**区**排**号。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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