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向某某、张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路**街**排**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街**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阴某某、曹某某,北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镇**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冀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5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组**,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4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法定代表人、医助兼会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助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路**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助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楼**,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丙,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路**街**排**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医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街道办事处**村**,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医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医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案发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医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乡**村,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医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时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医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队,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医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医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街**巷**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巷**号楼**单元**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医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村**队,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药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里**号**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申某甲(曾用名申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系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导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乡**村**巷**号,现址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文兴路景都花苑一期3单元2904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等二十一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份,被告人平某某、李某甲、王某甲伙同付某乙(在逃)、张某丙(女,在逃)等人共同出资,用被告人赵某某的护士证,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注册成立“永济堂中医门诊部”,一年后更名为“德圣堂中医门诊部”。由赵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平某某总负责,李某甲负责门诊部的日常管理与运作,王某甲负责抓药收费,付某甲药房回收药和接待退药。先后雇佣被告人闫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等人为**堂**,王某丙、杨某甲、赵某某为医助,张某某为药房司药,申某甲为导医。门诊部成立不久,通过“托头”“钟林”(音,在逃)、“王大头”(姓名不详,在逃)的人纠集被告人袁某某、杨某乙、刘某乙、刘某甲、丁某某、时某某、胡某某、曹某乙、刘某丙等多人为“医托”,在本市山西医科大学一院、二院及火车站等地,冒充医院工作人员或者患者,将外地来太原看病的人员骗到该门诊部就诊。由闫某甲、李某乙、王某乙伪装成山大一院、山大二院等本省大医院名医专家,在医托、医助等人的密切配合下,给患者多开药、开高价药。并由药房工作人员张某甲、付某某等人配合给患者抓药。且张某甲付某某在明知医托是**病人的情况下,为了骗取被害人信任,还将提前准备好的药(系废药)交于医托。该门诊部利用这种夸大**身份和治疗效果,多开不明处方高价中草药、中成药,骗取吕某某等59名被害人共计18万余元,非法获取高额利润。其中,被告人闫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6389元,被告人李某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7062元, 被告人王某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6480元,被告人杨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398元,被告人王某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3230元,被告人赵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697元,被告人刘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1377元,被告人袁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378元,被告人丁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1343元,被告人刘某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4402元,被告人时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540元,被告人杨某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470元,被告人胡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090元,被告人王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095元,被告人曹某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6082元,被告人李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370元,被告人付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492元,被告人刘某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565元。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申某甲,明知门诊部非法骗取患者财物,而提供帮助。上述被告人,平某某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闫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杨某甲、赵某某、付某某、刘某甲、袁某某、丁某某、曹某乙、杨某乙、时某某、胡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全文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平某某、李某甲、杨某乙、王某甲、刘某丙、付某某、闫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曹某乙、王某丙、赵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时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409****.
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464****.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1686****.
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074****.
被告人申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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