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干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干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干某甲于2019年8月2日上午,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潮安区彩塘镇院前大道自东往西行经院前大道与新安大道交界路口,沿人行横道准备横穿潮安大道后左转弯,适遇被害人沈某甲驾驶粤U****2二轮摩托车沿新安大道自南往北行驶至该处,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干某甲受伤、沈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沈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被告人干某甲于2019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沈某甲考虑符合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干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户籍人口详情、抓获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干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19年11月2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干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摩托车1辆暂扣在意中停车场;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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