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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干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村委**村**号,住含山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干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干某某通过“陌陌”社交软件为卖淫女张某某、陈某某介绍嫖客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按卖淫所得四六分成。期间,被告人干某某为张某某、陈某某介绍卖淫共计36次,非法获利人民币8680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干某某在巢湖市人民路清沐宾馆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干某某近亲属已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某某为非法牟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修养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干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2册及电子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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