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盱眙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干某某驾驶苏HA***S小型面包车由盱眙县盱城山城市场前往官滩镇,18时左右,车辆出山城市场西门左拐进入淮河北路时,撞击正在道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黄某某、李某某,造成车辆损坏,黄某某、李某某受伤,其中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9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干某某驾驶机动车由山城市场西大门左拐进入淮河北路时对前方路面疏于观察盲目行驶,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有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干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干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监控视频录像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迪志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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