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21972********,汉族,党员,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延川县**镇中心街**区**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街**号。2019年12月25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宝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3时25分,被告人干某某驾驶陕J****9号现代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41国道1267KM(宝某某甘谷驿镇东村)公路处时,与公路北侧反向行走的行人高某某、王某某相撞,致高某某、王某某受伤,高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死亡,车辆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延市公直经队认字【2020】第4111号:干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高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干某某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娜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干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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