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干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86********,民族:藏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所巴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被告人:布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96********,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所巴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干某某、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17日),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被告人干某某、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布某某因欠账多,于是邀约被告人干某某盗窃牲畜,被告人干某某表示同意,于是两被告骑着被告人干某某的摩托车来到石渠县长须干玛乡境内后,在长须干玛乡境内发现有一群无人看管的牦牛可以盗窃,于是两被告就在牛群里盗窃了一头牦牛并将牦牛赶至德格县所巴乡,第二天准备杀牛,因两被告杀不来牛,于是请人帮忙宰杀了牦牛,宰杀完牛将牛肉拉回所巴乡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档获,被告人干某某当场被抓,被告人布某某逃跑至2019年12月27日主动投案。经鉴定,被告人干某某和布某某盗窃的1头牦牛的价值为8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牦牛宰杀后牛肉、牛头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呷某某的证言;
4.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干某某、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某某、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干某某、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干某某和布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玲
助理检察员:扎西拉姆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干某某和布某某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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