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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干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干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干某某使用phazmm520的微信号冒充医生以为其代购药物为由骗取牟某某人民币1100元并耗用。

2019年5月,被告人干某某使用tt1314jjhhhhhb微信号冒充医生以为其代购药品及仪器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900元并耗用。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干某某谎称购买飞鹤奶粉前十名可以享受1000元买6罐优惠,以为其代购为由骗取魏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9年8月12期间,被告人干某某使用微信m987321x与周某某成为微信好友并为其介绍女友,后使用微信号phazmm520冒充“刘静”的身份与周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使用微信号tt1314jjhhhhhb冒充“刘静姐姐”与周某某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干某某通过以上三个微信账号以“刘静”或家人生病住院、支付手术费、生活费等为由骗取周某某82566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干某某家人代其赔偿被害人牟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月8日,民警在成都市彭州市**镇**小区**号将被告人干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现场勘验笔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干某某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干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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