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常某楠,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庄**号。被告人常某楠曾因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2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原判刑罚,201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常某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常某楠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常某楠,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8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楠醉酒后到沛县沛城镇汉城路夜色酒吧内,扰乱该酒吧内正常经营秩序,在工作人员予以制止时,常某楠使用打烂后啤酒瓶将沈某某右臂刺伤。经法医鉴定,沈某某右上肢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沛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常某楠供述与辩解;
5.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等。
二、故意伤害
2018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常某楠在沛县种子公司院内夜市和朋友喝酒期间,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厮打,期间常某楠将王某某的右脚致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右足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沛县中医院入院记录、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攸某某、甄某某、任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常某楠供述与辩解;
5.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人常某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某楠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楠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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