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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强迫卖淫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常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镇**新区**栋**单元**室。**9年1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5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常某某以到隆回进厂赚钱为由将被害人邓某某骗至隆回县县城。晚上1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与邓某某同住的**宾馆**房间里,要邓某某去卖淫赚钱。邓某某没有同意。被告人常某某对邓某某踢了两脚,并言语威胁邓某某,不去的话要赔3万元。尔后,邓某某秘密联系家人报警求助。2020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常某某被隆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邓某某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邵阳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出警经过、情况说明、常某某与邓某某微信聊天记录、邓某某与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常某某到案后图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提取笔录;8.报警录音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剑锋

检察官助理:肖雨其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曾某某、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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