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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22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绰号点点娃,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1********,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15年7月、2017年4月、2018年12月分别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一个月、八个月、八个月,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尚在服刑期间。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7********,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组。2009年8月因为盗窃被绵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同日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常某某、鲁某某到江油市三合镇庆兴二小区斜对面路边,由鲁某某望风,常某某使用钳子、扳手等工具盗走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吊车上的两块电瓶,后由鲁某某运走销赃。经鉴定,该两块电瓶价值340元。

2.2020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鲁某某到江油市三合镇太安路北侧靠近川西北消防队路边,采取上述方式盗走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微型小货车上的一块电瓶,后由鲁某某运走销赃。

3.2020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鲁某某到江油市三合镇体育北路奥林阳光小区与涪江新园小区丁字路口路边,采取上述方式盗走魏某某一辆农用货车上的一块电瓶,后由鲁某某运走销赃。

4.2020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鲁某某先后到江油市康居家园物流公司对面公路边及江油市三合镇江电路东城尚品小区南侧路边,采取上述方式盗走李某某一辆中型货车一块电瓶及张某某一辆微型货车上的一块电瓶,后由鲁某某运走销赃,赃款二人共同耗用。经鉴定,该两块电瓶价值352元。

5.2020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和被告人鲁某某到江油市三合镇石岭村石岭加油站斜对面公路边,采取上述方式拆卸陈某乙货车上的电瓶,因焊有钢条未成功。

2020年8月11 日21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常某某、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某某、鲁某某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常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服刑于北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表》

6.《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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