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楼**路**号上海琼花食品有限公司。2004年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沪******”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启王路由东向西行至**路路口处,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161号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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